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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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深度解析

2023-12-05 新闻中心

  原标题: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深度解析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为便于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联的内容,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下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已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

  为保持法律和法规的统一性,交通运输部第一时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变化主要有六个方面:

  (二)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

  (四)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五)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

  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是指系船浮筒、浮趸、缆桩,架设桥梁、索道,平台,海上风电设施,海上光伏设施,观测设施(如测风塔) ,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涉及的人工建造的物体或者设施等。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可参考《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是指影响船舶正常航行、停泊和作业,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使用,海上搜寻救助,和别的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报告内容应包括水上水下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及参与船舶和海上设施、活动人员数量、影响的时间,以及活动主题,主办单位,活动联系人和应急联系人及其电线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问题4

  第八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材料应能证明申请人属于《规定》明确的申请主体,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相关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打捞沉船时还应提供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等。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开展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时,还应提供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此外,还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被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授权代为办理许可申请的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在编制作业或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作业或者活动对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影响,结合可能会影响的码头、管线、桥梁、闸坝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等利益相关方反馈意见,以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科学合理编制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第十三条

  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续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问题6

  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定公告。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已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该条款为新增,需要注意的是在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是必须核定的,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安全作业区根据需要核定。

  “安全作业区”是指为保障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安全,防止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干扰作业或者活动,减小作业或者活动对周边水域通航环境的影响而划定的区域。

  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作业或者活动时,应根据施工作业或者活动可能会影响的水域范围及周边水上交通状况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安全作业区应作为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航行通(警)告的内容之一向社会公告。正常的情况下,安全作业区应为施工作业水域或者施工作业水域及其外延水域,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周边水域受限时,可根据施工作业水域和施工进度,分阶段分区域核定安全作业区,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是不是允许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通过,明确需要注意的几点,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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