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 私拆城市房屋承重墙 “罚款、赔偿、判刑”这些后果先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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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 私拆城市房屋承重墙 “罚款、赔偿、判刑”这些后果先掂量

2024-01-21 行业资讯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 私拆城市房屋承重墙, “罚款、赔偿、判刑...”这些后果先掂量

  近期,私拆楼房承重墙引发安全问题频上热搜,哈尔滨利民学苑小区“私拆承重墙事件”影响尤为突出。租户装修时私拆承重墙导致全楼200多户居民被紧急疏散,无法回家。经初步评估,损失高达1.6亿!同时承租人张某、马某欣,实施工程人员常某久、刘某平及物业公司经理张某5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广东肇庆四会市一公寓业主在大楼二层购入42套房,计划将全部墙体打通装修,直接将挖掘机械吊到二楼进行作业,经历连续多天的打砸装修,二楼以上多个住宅的墙壁都有裂缝……。

  在屡屡曝光的背后,有业主满足自我房屋装修需求的自私或侥幸的心理,以及对建筑常识的无知,有装修公司(人)逐利的明知故犯,更有是只顾眼前的短视和对法律和法规的漠视等,不一而足,唯独没有对安全的重视,对法律和法规的遵守。

  2023年6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关于逐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进一步明确了“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对实施工程单位(人)和房屋建筑使用者的行政罚款。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的具体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对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几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物业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1)受私拆房屋承重墙影响的其他业主与私拆房屋承重墙的责任人之间有侵权关系,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业主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恢复原状是对房屋乃至整个楼房的修复、加固或重建;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不限于整个楼其他业主的直接损失等。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若无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即使业主或非业主房屋实际使用人强烈要求,装修企业也不得施工,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2)受私拆房屋承重墙影响的其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装修过程中没有尽到提示、告知、监督以及检查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管理职责,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城市房屋密集度高,人员集中,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私拆承重墙造成楼体损坏,严重危害其他居民安全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承重墙是指支撑着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在工程图上为黑色墙体,打掉会破坏整个建筑结构。承重墙是经过科学计算的,一旦承重墙被破坏,建筑物的承重能力将大幅降低,房屋安全风险大大增加,可能导致结构变形、墙体开裂、地面下沉等问题,甚至导致整个楼栋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砸墙装修不再是纯个人行为,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家中的承重墙,因建筑物结构与使用功能上的特点,存在着单一业主的所有权和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的连接,实际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对墙体的使用不得破坏其基本功能。

  涉及以下相关变动,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作业,且需履行法定程序: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除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是禁止的,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也是禁止的:如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的具体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四、...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拆除城市房屋承重墙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责任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要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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